农民房纠纷  中文(繁)

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由2011里面,将农民房买卖纠纷也列入了案由。
农民房j,现在也就是指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。
深圳市在农村城市化改造过程中,深圳市已将全市范围内原有的农民转为市民,将原有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。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。
但是,原著农民仍然以股份合作公司成员的身份享有原来村集体土地、承包土地上的利益,原村民委员会转成了居民委员会,成立了特殊形态的股份合作公司。在这些土地上,大大小小建成了许多房屋,他们实际上的转让、合作建房,以合作建房遮掩的转让、出租 、取得了租赁许可证的出租现象普遍存在。
不论是深圳市、东莞市,广东省内或省外,对于小产权房买卖本身,在法律层面上,纯粹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、以合作建房为名义出现的买卖合同,一般是作为无效合同 看待,转让和受让双方效仿商品房制定的买卖合同,效仿成分越高、无效内容也就越多,两者的前提条件不一样。
小产权房基本上涵盖:一,具备合法报建手续或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。二,原为违法建筑,经申报审查补缴地价后转化为合法建筑并予以确权的房产,三,虽未确认为合法建筑但取得临时使用许可的房产; 四。虽然申报了历史遗留问题,但并没有办理临时使用许可的房产,五. 允许建设的宅基地上,建筑物并·没有按照建设许可证、规划许可证建设而成为违章的建筑物,六,违法建筑。此外,建筑物虽然有自建房产权登记,但是不能变更登记的房产,以及村集体(股份合作公司)在原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而分配给村民(股份合作公司成立时的成员)的房产,企业单位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途为宿舍的房屋且产权不能分割。
对上述房产的交易,每一种房产都有不同形态的潜在经济纠纷风险。从出资合作建房者一方流出的房屋,交易风险更加突出。
仅就建筑物而言,第一,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权属必须依法在政府登记,不动产产权不以实际交付和转让认定,第二,如果建筑物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, 政府职能部门是有权拆除和没收的。这是两个根本点 。就小产房的使用占有、转让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所导致的一方在经济利益上的损失,并不能在不动产产权层面上获得救济,尤其是受让人经济损失的风险很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