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见证  中文(繁)
遗嘱/遗赠见证,是用以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、合法性。
遗嘱是处理死后个人、家庭财产最为有效、可靠的方法,是你生前应当进行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
按照我们国家的规范叫法,以遗嘱的方式,将本人的财产在自己死亡后遗留给法定继承人的,称之为遗嘱,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,称之为遗赠。
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。顺序包括父母、子女、配偶,以及祖(外祖)父母、兄弟姐妹和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。没有立下遗赠、没有法定继承人的,死后财产归公。

继承财产和属人法、不动产所在地法密切相关。香港的遗产继承制度和大陆内地存在较多差异。

不论你以什么形式立下遗嘱,均是以生前最后一份为准。

遗嘱、遗赠见证应准备、提交的材料
(1)遗嘱/遗赠人的国籍证明材料,如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护照,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,以及遗嘱/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
(2)遗嘱/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,如房地产证,存款凭证、股票等;
(3)律师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。比如,精神状况
(4)遗嘱/遗赠以遗嘱人去世为生效条件,为避免纠纷,夫妻双方应分别独立订立遗嘱,不宜订立共同遗嘱。
(5)立遗嘱人离本所总部坂田街道较远的、交通不便的,律师可以在本市罗湖区提供见证、行动不便的,可以预约上门见证。